民事判决书:(2024)浙0110民初3139号

本案亮点:
原告张某某作为淘宝店铺经营者,因被告朱某某在明显不具备著作权的情形下,多次以著作权侵权为由向淘宝公司投诉原告店铺内的商品链接,导致部分链接被删除。
原告张某某忍无可忍,委托浙江新篇律师事务所针对朱某某的投诉行为提起侵权责任纠纷一案。
最终法院判决:
1、朱某某基于虚假权利凭证向原告店铺链接发起恶意投诉,造成原告商品链接被删除且无法恢复,对原告的正常经营造成了损害,构成侵权。
2、朱某某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加倍赔偿原告损失共计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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