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亮点: 抢注他人商标,借此牟利,商标局不答应,法院不答应,没人会答应! 第三人系知名童鞋品牌“泰兰尼斯”持有人,原告非法抢注“泰兰尼斯”在非鞋子商品的商标,后被第三人依法无效,原告不服,遂起诉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查明:1、原告曾向第三人“泰兰尼斯”采购过鞋子,对其品牌有接触;2、原告曾答应出售其抢注的“泰兰尼斯”商标给第三人;3、原告名下注册了130多件商标,多件商标均为具有知名度的品牌,存在抢注恶意。 判决:维持无效决定,驳回原告全部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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