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商标注册原则
根据《香港商标条例》:自然人或法人申请均可向香港政府提出商标注册申请。
商标必须具有显著性,即相关受众能够明显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商标可以是图案、姓名、签署、文字、字体、数字、不同形状或颜色构成的标志,或以上项目的各种组合以及主体图形、地理名称。
香港商标法规定:商标权的获得以使用原则为主,注册原则为辅;而内地的商标法以注册原则为主,使用原则为辅。管理当局不在国内进行实质性核查该商标是否在该国内进行实际使用,申请人只要在申请注册时指出使用或拟使用即可。
香港商标注册需要的材料
*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 清晰的商标图样(含义说明)
* 商品、服务项目
* 申请费
香港商标注册程序
香港商标法是参照英国商标法制定的,属英美法系。香港特区计划在一九九八年大幅修订本地的商标法例。新法例,将声音和香味列入了商标注册范围。
香港知识产权署下设的商标注册处,独立负责审查商标注册申请及负责保存。香港商标注册处在一八七四年开始运作,是全球历史最悠久的商标注册处之一。除负责注册商品商标外,由一九九二年开始香港更注册服务商标。
查询(非必须)——香港商标免费查询,任何人都可随时使用香港知识产权署的免费搜索网页搜索是否有相同或相似的注册商标。
申请——填妥申请表格,并签名或盖章。香港商标注册处接收申请人申请后,会对事项申请进行审查。
初审——香港商标注册分为A部注册和B部注册。在A部注册的商标应在本质上或因长期广泛使用而具备显著性。仅具备区别性的商标可获准在B部注册。在B部注册的商标不及在A 部注册的商标审查严格。
(在A部注册的商标专用权有较大保障;在B部注册的商标专用权保障力度较弱。)
公告/注册——第一次审查决定受理的商标在A部还是在B部注册。申请人如同意商标注册处的意见,则注册处发出公告。
再审——若第一次审查决定不予注册或申请人不同意在B部注册,将引起第二次审查。申请人对注册处第二次审查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上诉至法院。
异议——对经第一次审查或第二次审查公告的商标,任何人均可对其提出异议,异议期为两个月,对未有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商标将予注册。
时效——有效期10年,从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计算(内地商标权的取得时间却从商标被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此后每十年续展一次。
香港商标注册需要的时间
整个商标申请过程一般需要6至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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