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著作权登记人或合同登记人可以对已登记的事项做变更或者补充登记。
一、允许变更的事项:
软件名称(包括简称);
著作权人的姓名或名称;
二、允许补充的事项:
软件名称的简称;
首次发表日期;
未发表的软件登记后,可在软件发表之后,针对发表日期办理补充登记;
三、不允许变更或补充的事项:
软件表达(功能的增加或修改)的变化;
软件权利发生转移;
开发完成日期、首次发表日期等事项的变更;
申请变更或者补充登记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应当包括:变更或补充登记申请表、原登记证书或证明的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明、变更或补充的证明文件各一式一份,材料如下:
1、《软件登记事项变更或补充申请》(我中心代为填写)
2、企业法人单位申请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并需加盖单位公章;
自然人申请的,提交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件;
3、原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证明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4、变更证明文件
①软件名称变更的,应当提交《软件名称变更说明》(我中心代为编写)
②自然人姓名变更的,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原件;
③法人名称变更的,应当出具注册机关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原件;
Comments are closed.